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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2010年度市区享受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已开始,凡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的各类人员,即日起至12月31日,可持有关证件到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此次资格认证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发放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对已丧失领取资格的人员,若其亲属仍在冒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种办理认证的方式:
(一)居住在市区且已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所在社区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因患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由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办理。
(二)居住在市区但未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所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居住在市区但单位未改制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原单位办理。
(四)居住在市区但原单位已改制、破产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所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居住在市区的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所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居住在市区的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
(七)居住在市区且已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未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所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居住在市区的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
(九)异地居住的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须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函寄的《异地居住人员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上,盖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章后,邮寄回社保经办机构。
(十)出国定居的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凭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向所管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据温州日报陈叶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