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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5人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10日下午5时许,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5人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主犯肖传国和戴建湘被判拘役5个半月。对此判决结果,方舟子和方玄昌表示不满。宣判后,肖传国也表示考虑上诉。他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则表示,方舟子和方玄昌二人的伤势已经做了鉴定,肖传国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治安处罚更为合适。(《新京报》10月11日)
“二方”遇袭让我们感到意外,肖传国雇凶伤人让我们感到意外,肖的落网我们不感到意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但是,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雇凶伤人的肖传国仅仅被判处拘役,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当事双方均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方舟子和方玄昌认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不合适。而这两起袭击案件的主谋肖传国也表示考虑上诉。也就是说,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审理,双方都很不满意。
其实,作为第三方的我们,也很不满意。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起诉,与事实不符,有包庇纵容之嫌,更重要的是,难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观点如下:
一,在这两起袭击案中,肖传国属于典型的买凶伤人。这里的“伤人”,既有“伤害”的可能,也有“杀害”的可能。因为凶手在实施作案的过程中,谁也无法保证其下手的轻重。轻则可以致残,重则可以致命,这应该是一种常识。
二,肖传国犯罪动机十分明显。据肖传国自己交待,由于“二方”的打假,导致自己不能被评为中科院院士,于是怀恨在心,就预谋了这两起袭击案,犯罪主观十分明显。
三,肖传国使用重金雇佣凶手不远千里实施作案影响非常恶劣。可以说,没有哪一起雇凶伤人案件能够如此引起国人的关注。而据犯罪嫌疑人戴建湘供述,肖传国承诺打人后给10万元,殴打方玄昌后给了5万,打方舟子后给了2万。应该说,1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是寻衅滋事,用得着花10万元雇佣凶手吗?而且,不止一次雇佣凶手,属于“累犯”,应该加重处罚。
四,判处拘役五个半月难以达到惩前毖后和治病救人的目的。肖传国多次雇凶不远千里伤害他人,既是对公民人身的公然侵害,也是对法律的悍然挑衅。作为一个大学教授,其不可能不知道伤害他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其仍然执意孤行,说明其主观的故意,其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假如这两起案件不能侦破,那么,肖传国还会预谋第三起、第四起……假如雇凶伤人都以寻衅滋事起诉,假如雇凶伤人者得到的处罚仅仅是拘役,如此低成本的犯罪,只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今后难以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袭击案件,公民的人身将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方”遇袭案,当事双方都表示了不满,第三方的我们也非常不满。应该说,雇凶伤人是非常恶劣的,岂能以寻衅滋事来问罪?这就如同盗窃和抢劫,盗窃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而抢劫则是刑事案件了。肖传国雇凶伤人,不管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行为和造成的影响,都是非常恶劣的,法律理应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