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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违反此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违反此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