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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新办法重点完善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取得准许证,规定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替代的新项目不得办理入住手续等。专家分析,新办法不仅让购房者安心收房入住,还可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宅商品房范围获明确
2001年1月,市政府以津政发[2001]3号文件转发原市建委起草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确立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制度。根据当时市级配套部门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外环线是划分市、区(县)准许证管理职责的分界线。近年,市级配套部门管理的区域范围几次调整,已扩展到外环线以外,而准许证统一管理范围却没作相应调整。新办法明确,所谓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本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
无证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新办法规定,今后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
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且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应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项目须纳入城市供电网
新办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据悉,住宅商品房项目具备相关条件后,方可获得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供电工程已竣工送电,户表装表并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专家观点
新规有望肃清偷梁换柱房企
“之前,个别开发企业在配套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擅自违规办理入住手续,影响了购房者的正常生活。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载明取得准许证是交房的必备条件,购房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潘永明表示,新办法将使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交付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将有明确依据,可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中国指数研究院天津分院总经理蒋云峰表示,之前部分使用临水、临电的项目交付给购房者使用,后患无穷。“新办法不仅让购房者可以放心收房,更可以规范市场秩序,肃清那些‘偷梁换柱’的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