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据了解,《办法》将加强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取得准入证是商品住宅的交付条件,为购房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限价商品房也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以加强违规入住行为源头防控为重点,明确了各配套部门联动要求,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之前,水、电、气、热一律不合闸并网。同时,细化交付使用配套条件,各专业配套部门和单位出具配套合格证明之前,应到现场对住宅商品房项目逐个幢号进行查验,具备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要求物业企业协助办理入住手续。
记者了解到,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办法》还重新明确了市、区(县)分级管理职责。在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与范围内,且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记者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