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大盘股IPO询价对象报价不足5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