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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从10月1日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进入了入户摸底阶段。随着普查对象的不断增多,拒绝普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时有出现。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统计局局长助理郑坚提醒群众,根据新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这些违法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据郑坚介绍,为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国务院在今年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首次赋予了人口普查的法律地位。有法可依意味着违法必究。目前,在人口普查中,主要存在三类违法行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丢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记者刘大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