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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的杀人犯,能不能进行“漂白”,成为一个普通公民?在山西省沁水县,一个名叫张晓宇的杀人犯的亲身经历,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1995年3月,张晓宇因杀人潜逃被黑龙江尚志市公安局列入网上追逃名单。1999年,张晓宇用一张谢明峰的假身份证与刘芬登记结婚,并在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当上了协勤民警。并于2003年,在没有身份证号码等必备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据10月17日《武汉晚报》报道)
遇到这样的“杀人犯变身记”,会有铺天盖地的声音,指责当地无能的公安部门与基层机构。所列理由无非有二:一是罪大恶极的逃犯堂而皇之地在当地有关部门的眼皮底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家又立业,难不成职能部门都去“打酱油”了?二是就算当“睁眼瞎”,也千不该万不能将“灰太狼”招到“警察队伍”。
实话说,我也很纠结。理一下“杀人犯”漂白历程,一张群策群力的本土社会关系运作图清晰可见,夫妻、父女、妹夫、大舅、朋友……这些身居村委会、派出所、公安局、手握权力之人,非但没恪尽职责“追凶查凶”,反而对杀人犯,屡屡“手下留情”,大开方便之门。连起码的道德也顾不上了,连基本的正义感也丧失了。
而且,还“集体失责”地徇私舞弊、制假造假:龙港镇西关村村委会为出具谢明峰是本地农户、有住房的虚假材料;沁水县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杨书声在伪造的农业户口常住登记表签字“属实”……东窗事发后,却只轻描淡写地“警告、记过”处分,不痛不痒地处置两个基层办事人员,其他人的责任都“集体蒸发”了。
可以说,无论“漂白门”背后对应着怎样的失范或交易,后果都能预见:某些犯罪分子既然认为逃跑后可以“曲线”获取“身份”,甚至“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必然会以此作为投机支点,在发生违法行为之际“一跑了之”,与之对应的,是公平公正的秩序被打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律的失守,受害者沉重的无力感,某些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边际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