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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42岁的马炎平时喜欢喝酒,经常和朋友们把酒言欢。2009年12月30日马炎和朋友们一直喝到凌晨3点多,朋友说要送他回家,他却执意要自己走,不知怎么的竟然醉卧在本市河东区的一条小马路上。3点56分,李奇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至此地段时,没有发现马炎,而从马炎身上碾轧过去,造成车辆受损、马炎当场死亡。
2010年1月11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炎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颈髓严重损伤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李奇与死者马炎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经查,李奇所驾驶的这辆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肇事车车主叫李飞,李奇受雇于李飞驾驶该车辆。死者马炎的妻女和父母认为,马炎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他们与司机李奇、车主李飞、保险公司等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马炎的妻女和父母遂将李奇、李飞及交强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奇驾驶车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马炎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飞作为李奇的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飞承担60%,两项赔偿合计约30万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德莉律师评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李奇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什么法院判决由其雇主李飞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李飞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首先,李飞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李飞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李奇作为雇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既没有故意也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李飞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飞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