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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近年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就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三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在运营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