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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女士的继母将她和其余几个亲生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们支付赡养费,这让韩女士很苦恼,她认为自己从3岁起就随奶奶生活,继母从未抚养过她一天,她们之间既然没有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何谈赡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抚养关系成立,韩女士得尽和继母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诉说委屈
从小是和奶奶一起生活
继母从未“抚养”过自己
韩女士今年50岁,二审开庭时,她委屈地说,继母和父亲结婚时她只有3岁,从那时起她就和奶奶伯伯一起住,从来没有和继母共同生活过,父亲三年五载不去看她一次,而继母更是十年八年也来不了一次。韩女士说,她从没有得到继母在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她们之间是不存在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也就不存在赡养和被赡养的关系。
其继母许老太说,她已经73岁,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老体弱,近年来耳聋生活几乎不能自理。自己和韩女士的父亲结婚后,定期都会给付韩女士生活费,双方有抚养关系,要求包括韩女士在内的四个儿女每月给付其抚养费300元。
一审败诉不服
上诉不存在“抚养关系”
非亲生赡养费应有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经查,原告许老太与韩女士父亲结婚时,韩女士年幼,与奶奶伯伯共同生活,当时韩女士父亲曾给过其奶奶生活费,应视为许老太尽到了抚养义务,韩女士与许老太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被告韩女士有赡养义务,其辩解与原告许老太未在一起生活、没有受到许老太教育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四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判决韩女士及其他三个儿女每人给付许老太赡养费200元。
一审判决后,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即便是父亲给过奶奶抚养费,也不能认定她和继母的抚养关系成立,假设推断出她和继母赡养关系成立,但也不能等同于其他亲生子女,毕竟继母没有照顾过她一天,在赡养费上也应有所区别。目前,韩女士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理论有争议
解决纠纷“融合”法理伦理情理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的于娟娟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于律师认为,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
而就本案来讲,韩女士主张抚养教育关系不成立,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对于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产生纠纷,他们之间毕竟没有血缘关系,一旦走上法庭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因此,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将亲情、道德、习俗融于法律之中,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和谐地解决。
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