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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因轻信企业的营销活动宣传,盲目投资,两名妇女不仅未获收益,本钱也打了水漂。两人因此反目,其中一人以将钱交给了另一人为由,状告其还钱。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驳回了原告诉求。
退休工人林某与顾某是朋友关系。2006年10月,二人听信四川某酒业集团的营销活动宣传,为获取回报收益,欲认购该公司的产品。当月16日,二人分别出资1.9万余元和4万元汇往该公司,但双方未就参与营销活动签订协议。后因该公司未返款,顾某于2007年3月以该公司负责人欺诈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林某与顾某所支付的款项都没有追回。后林某以顾某向其宣传投资且将钱交给了顾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返还1.9万余元及利息2000元。而顾某提出,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同意林某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轻信企业的营销活动宣传,不考虑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和该种营销活动的合法性,盲目投资,故应对风险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的是原告是否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委托被告参与营销活动及委托被告汇款的事实提供证据证实。虽然原告提供了证据,但均不能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被告之间非债务关系,原告的投资对象和收益人均非被告,被告也非原告投资收益的承担者。原、被告作为共同投资的主体,所投资的对象应是企业,该企业为原、被告的共同客体,故原、被告与企业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9万余元及利息2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