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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不满14周岁的小学六年级女生佳佳,在同学的引见下,认识了一个校外男生。没想到男生是色狼,佳佳被性侵害。令人发指的是,强奸犯的同案犯竟然是一名未成年女孩。在佳佳拒不顺从时,这名女孩的劝说和示范使色狼得逞。
案件回放
小学女生两次被性侵害
佳佳的同班同学小洁认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其中有“80后”男小强和“90后”女小文。去年4月的一天,小强对小洁和小文说,想找一个能“上床”的女友。小洁没过大脑,拿起手机就给佳佳打电话,把佳佳约了出来。四人吃过晚饭后,小强提出到自己的住处玩一会儿。到了家里,小强提出要跟佳佳交朋友并发生性关系,佳佳拒绝了。这时,叫佳佳出来的小洁感觉不对劲,提出要和佳佳一起回家,被小强和小文拦住。胆小的小洁自己回去了。
屋里就剩下小文、小强和佳佳三人。小文大佳佳两岁多,以姐姐的口吻劝导安慰佳佳,让她的情绪稳定下来。随后,小文开始脱衣服,在她的示范下,佳佳也开始脱。就这样,小强顺利地与佳佳发生关系。在小强奸淫佳佳时,小文还在一旁开导劝慰。几天后,小强打电话叫佳佳过来,与小文三人一起来到东丽区一个小旅馆内,再次和佳佳发生关系。
小文生于1993年,本案发生时已年满16周岁,到了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而检察机关把她与小强一并公诉至法庭。法庭上,小强和小文均表示认罪,但各有辩解。小强的理由是,他在发生关系时,作了初步了解,知道佳佳的年龄是15虚岁,不知道她不满14周岁。小文的辩解是,佳佳在与小强发生关系时并没有反抗,是自愿的。
法院判决
小强和小文是强奸共犯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为满足个人私欲,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小文在被害人拒绝与小强发生性关系时,主动劝解被害人并示范脱衣,致使小强完成了奸淫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小文犯罪时已满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对于佳佳的年龄,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对其实施强奸时明确知道其是小学六年级在学学生,按照本市小学入学的年龄推算,二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在当时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对行为人定罪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一审判决小强和小文共同犯有强奸罪,小强判刑7年,小文判刑4年。
【律师说法】
法律意识淡薄
学校应担责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崔云玲律师认为,此案暴露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的欠缺。“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我认为,学校和家长对她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不够,虽然案发时她还不满14周岁,但基本的判断应该形成了,对于发生性关系会带来的后果也应该有所预见。而本案中,被害人在性自我防御和保护方面的风险意识淡薄,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站在被告人角度,可能案中的小文对这件事的性质都还没搞清楚,以为是在帮朋友的忙,说明普法工作做得还很不够。”
同时,崔律师认为,在类似的案件中,学校应该担一些责任。“不能一味追求分数,法律教育必须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