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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居民在家门口意外拾得邻居的狗,并留下自行喂养。邻居发现后索回,该居民认为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遂起诉索要管理费1500余元。日前,铁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观上属于恶意,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判令被告狗主人给付必要费用500元。
本市市民李某家养了一只名贵宠物狗,一次遛狗时小狗挣脱锁链走失,经长时间寻找均不见踪迹。数日后,走失的小狗自己回到主人居住的楼门口,被同住该楼一层的邻居刘某发现。由于刘某的孩子十分喜欢这只小狗,刘某便将狗留在自家饲养。其间刘某为小狗清洗、看病,花费了近千元。数月后,刘某外出遛狗,李某发现刘某的狗与自家走失的狗十分相像便上前询问,刘某无奈承认该狗就是李某家的小狗,可以返还,但要求李某支付饲养该狗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用1500余元。李某拒付,双方就此事诉至法院。
诉讼中,刘某提出,对于自己几个月来饲养小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因此李某应该支付相关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刘某明知或推定刘某应该明知该狗是邻居李某家走失的情况下,仍自行饲养不予返还,该行为已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且主观上属于恶意。根据相关法律,刘某仅可以主张必要的管理费用,但如果物主因丢狗产生了相关损失及利息,刘某都应予赔偿。但鉴于李某没有提起赔偿的相关诉讼请求,故法院判令李某向刘某支付500元相关费用,刘某无偿返还小狗。(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福君张宇)
名词解释
无因管理是基于善意为他人管理与自己无关的物品的行为,正当的无因管理只要不违背物主的意愿,且有利于物主,则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返还原物时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