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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法》公布和施行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人民调解收费吗?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5、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工作人员如何产生?
答:《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6、人民调解员指的是哪些人?
答:《人民调解法》第13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7、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开始方式?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8、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调解协议书的种类和生效时间?
答:《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29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30条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