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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下午,孙小姐和朋友一起到金街逛街,在某服装店里看中一件大衣,于是决定试穿。在试衣间穿上新大衣后,孙小姐和朋友一同审视了衣服的效果。可是当孙小姐回到试衣间准备换回自己的衣服时,却发现自己放在试衣间的衣服不见了。孙小姐说,衣服是在店家的试衣间里被人拿走的,店家应赔偿她的损失。店方却表示,试衣间里有标语,提醒顾客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衣物和贵重物品。最后,在双方的协商下,店家表示,虽不能按照孙小姐说的价格赔偿丢失的衣服,但可以以最低的折扣卖给孙小姐一件衣服。面对店家的让步,孙小姐也表示理解。
天津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顾客在商店购物,商家应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但如果商家尽了提前告知的义务,则对顾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可以不负全责。两者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找当地的消协解决。(记者于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