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小李在塘沽某小区看中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签订《定金合同》,按约定小李需交给房主两万元现金作为定金款。但签约当时,小李身上所携带现金数额不足,于是双方商定缓缴定金。
几天后,小李凑够了两万元钱现金准备交给房主时,房主突然变卦,认为自己房子价格定低了,想要在原商定房款基础上追加5万元。“房款都是事先说好的,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小李坚持房款已经是二人协商过的,算是进行过口头协议,而且已经签订了《定金合同》,因此拒绝房主的要求。最后,在二人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小李决定追究房主的法律责任,以房主毁约为由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定金未交合同无效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确认房主违约,小李确实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但《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小李并未支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房主并不受定金合同的约束,所以房主有权不出售房屋,也不用向小李支付违约金。(记者张文弟实习生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