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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多。专家建议应让那些渎职官员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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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协调配合,同步介入1657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
此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查案范围将从重大安全生产扩至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国土资源和环境建设等多个涉及民生重要领域。
1重大事故的“昏官”、“庸官”难抓
●第一时间介入为搜集证据赢得时机
今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炸药爆炸事故,突如其来的矿难造成49人死亡。就在惨剧发生的当天,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官出现在事故现场。
为保障反渎职侦查工作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顺利展开,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卢风欣参与办案,还从3个基层检察院抽调20多名侦查骨干,组成取证、询问、预审等工作小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直接指导下,办案检察官很快掌握了现场资料,当天对3名事故责任人立案并刑事拘留。
卢风欣说:“以‘生产事故罪’提起公诉的嫌疑人往往抓得快,案件落实也很及时。但与事故脱不了干系的‘昏官’、‘庸官’却很难抓。”他认为,重大事故由于受害人数众多、牵涉面广、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检察官想发现渎职“昏官”、“庸官”面临“发现难”、“取证难”两大难题。
由于事故现场极易因抢险救援、修护填埋等原因遭到破坏,办理这类渎职案件的检察官最怕的就是“时过境迁,检察机关收集犯罪有力证据的机会被错过。”
在卢风欣眼里,同步介入成为克服渎职案件线索难找、证据难寻的一大法宝。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最终,“6·21”特大矿难中,立案侦查渎职犯罪嫌疑人34人,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长和总工会主席均在其列。
曾在山东省青岛市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徐华告诉记者,渎职官员通常是工作无能、偷懒造成工作失职。与贪污相比,渎职案件一经查出更能损害一个单位的形象,甚至领导个人政绩也将受到影响,加之渎职案件便于掩盖,不少单位领导往往希望大事化小。
对此,曾侦办过北京密云彩虹桥垮塌事故、山西临汾溃坝事故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周建伟也深有体会:矿难事故、污染事故如错过第一时间现场取证的机会,再想取证,会遇到地方的推脱和阻挠,取证变得难上加难,检察机关想追究也追究不了。
2反渎职查案同步介入领域扩大
●人力不足问题将更加突出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查案范围将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扩至食品药品、环境污染、国土资源和环境建设等多个涉及民生重要领域。
2006年,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的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明确说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将邀请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2007年,在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成调查组,同时调查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文生说:“同步介入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被一步步引入反渎职侵权调查中的。随着同步介入扩大到多个领域,反渎职检察机关亟待破解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显露出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丽娟,有着多年基层反渎职侵权检察经验。面对《规定》,董丽娟更关心“反渎职检察官在什么情况下介入”、“反渎职工作将以什么样的工作机制介入”,她说:《规定》对同步介入的程度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开展同步介入工作,我们基层检察院还在探索之中。
董丽娟也提出了她的担忧,从现在的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反渎职人员进入调查组的工作模式来看,同步介入一旦扩大调查领域,反渎职人员驻组意味着本来就人员紧张的反渎职工作,人力不足问题将更加突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杨书文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同步收集证据、同步掌握信息,对反渎职调查的好处很明显。但另一方面,调查领域的扩大,使得反渎职检察人员要和食品、交通、环保等多个部门协调打交道,人员的配备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完善同步介入的操作层面?很多基层反渎职检察官反映,如果政府安全监管信息能与检察机关渎职监控进行对接,将是传统办公模式的一大突破。周建伟说,现在政府应急办的安全监管信息全面及时,如果与检察机关能够信息共享,人员不足的问题将得到缓解。另一个基层反渎职检察官关注的问题是,反渎职调查人力有限,特别是专职人员少,遇到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恶补专业知识的现象越来越多,如果能有相关专业部门直接嫁接,就能节省很多人力物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卞建林教授建议,要解决人员配置紧张和人员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应从工作机制入手,比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沟通交流机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机制等,这样可以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执法效力。
3专家呼吁“同步介入”写入司法解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容忽视
周建伟说,从案发渠道上看,案发后信息的交换存在时间差,是导致渎职案件发现和取证困难的一大原因。按照属地原则,事故一旦发生,首先由事故责任部门上报安监机关,再由安监机关转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再酌情将信息报给当地检察机关,信息的纵向运行导致检察机关获取信息慢一拍。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去年行政处罚案件近200万件,重大事故、工程建设、环境污染中的行政违法案件均在其列,但行政部门只有7.1%的案件上报到检察机关。对此,刑事诉讼法专家表示,这一数字与实际发生的情况很不相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如下问题仍待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张国平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判断,这就给行政机关掩盖问题提供了机会。同步介入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
卞建林建议,鉴于同步介入工作机制在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中的积极意义与效用,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十分必要。
他还认为,在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同步介入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对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注意细化具体的操作程序,明确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
海南检察
多项措施规范同步介入
为理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协作配合关系,保证调查工作公正、合法地进行,需要建立起一套责任明确、联系通畅、反应快速的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勇霞近日对记者说。
近年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出台多项措施,为及时查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确立较为完善的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安全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分别设立专门信息联络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联络员在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报告。建立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参加的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监督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检察机关分管领导列席会议。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后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查处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相关情况。
其次,明确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法律定位和职责范围。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查清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犯罪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渎职犯罪。参与调查工作的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公、检、安监之间的分工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代替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更不干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工作,主动协助、配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009年3月27日,海南省万宁市博冯水库发生溃堤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600多万元。事故发生恰逢亚洲博鳌论坛开幕前夕,人心惶惶。省检察院反渎局、万宁市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掌握了万宁市水务局原副局长杨小奋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造成博冯水库溃堤事故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及时对杨小奋进行立案查处,并向事故调查组通报了有关情况,建议调查组及时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尽快对受难群众做出安置和经济补偿。在当地政府和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下,这起特大责任事故得到稳妥有效处置。
如何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划分?海南省检察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对介入事故调查实行分级管理: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或死亡1人的事故或以下,由事故发生地的县检察院介入调查;造成经济损失50万—100万元或死亡2—9人的事故,由分、市检察院介入调查;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或造成死亡人10—29人的事故,由省检察院介入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分、市、县院反渎职侵权局也同时介入事故调查。
浙江检察
同步介入调查成常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2005年成立以来,积极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在全省检察机关逐步形成机制。
从2007年开始,浙江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成常态化,一大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立案。据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介绍,2007年到今年9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同步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265起,投入人员2055人次。这1265起事故共造成1494人死亡和119人重伤。通过参与事故调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89件、93人。
据介绍,浙江省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主要做法有:
——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与事故调查组的关系,既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不自行其是,又坚持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地位,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坚持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工作。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当地安监部门大都建立了固定的联系制度,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一般都能够做到同步介入。
——在事故调查中坚持实行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排除和有效避免各种干扰给侦查工作带来的阻力,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多方入手,查实渎职犯罪。以职能部门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为主线,加大对事故背后渎职行为的深挖细查。加强和公安部门的联系,深挖企业经营人员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获取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