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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共9条内容,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为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筑起了“防火墙”。
1、明确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况;二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有利于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的违规现象发生。
2、明确了答复报告内容的时限。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3、明确了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处理。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