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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创立日
最近,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确定1950年10月31日为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日。建国初期,为有效防范来自空中的威胁,1950年10月31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全国的防空问题,向毛泽东主席呈报了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全国防空筹委会、确定人民防空基本原则、拟定防空工作计划与条例、组织人民防空干部训练班等事项的请示。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当日向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关于准备人民防空工作问题》的电报。之后各地展开了有组织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的地位和作用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防在和平时期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抗灾,战争来临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人民防空行政许可事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园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2)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3)警报拆除、迁建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因规划建设原因需拆除的,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的迁建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人防办刘进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