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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该装修公司的合同签订于2010年4月14日,双方约定装修工程款为42500元,工期35天。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将40000元的预付款交付给装修公司,次日按合同规定正常开工。施工过半时,在购买门、地板、吊灯等环节上双方产生分歧。王女士要求购买品牌的装饰材料,而装修公司不认同,强调王女士若购买品牌产品,所交的4万元预付款远远不够。装修公司便不再派人到王女士家中施工,工期一直拖到现在。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王女士只好求助于塘沽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方了解后得知,该装修公司是今年4月注册的新公司,王女士是经朋友介绍与这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王女士签订合同时由于过于草率,在合同里只写到了工程款42500元和开工完工时间,对于装修材料特别是品牌没有详细约定,对装修若出现问题如何赔偿以及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更是模糊不清。
在塘沽消协负责人的协调下,王女士最终追回剩余装修款8000元整,装修公司补偿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500元及来回公交车费100元,共计8600元。
塘沽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应逐条阅读文款,应对具体装修事宜及违约做出详细约定,以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记者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