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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凌晨1点15分,郭敬明否认了自己参与炒作“张国荣复活”的传言,他甚至表示张国荣是自己的偶像。而记者也采访了郭敬明的经纪人,他表示:“郭敬明发的那条娱乐圈将产生大八卦的微博,纯属是因为好玩。”(中国广播网11月5日)
明眼人都知道,如果这条消息由一个普通人散布此类消息,没有多少人会相信,相反或许还被认为神经有问题。由此可见明星和我们普通人对社会的影响是有较大不同的。虽然在法律上,明星和普通百姓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但是在道德上是否依然如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从明星产生的角度讲,多数明星的产生并非基于道德方面的原因。但是一旦他们站在了明星的高台上其行为举止便更多的暴露在了民众仰视区域内。此种状态下,明星若有损害现形公序良俗的行为,就会产生比普通民众为此类行为更大的道德波澜。作为信息接受者的民众此时受到的影响也会因此更大。因此明星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道德体系的损害要远远大于普通民众。
其实既然道德可以作为一种不成文的社会规范这一事实已经无可争议,那么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也必然享有一定的道德权利,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笔者以为道德权利应指一定道德规范存在的前提下,行为人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道德义务应指行为人根据道德规范必须为或者禁止为的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对道德权利和义务的横向定义。
从纵向的角度分析,行为人越受瞩目,其道德权利也必然越大。明星去做公益活动的代言人,比普通人去做更具有感召力。这里就涵概了社会对明星道德权利大于普通人的承认。只是因为是一种不自觉的承认因此不易觉察罢了。但道德规范的遵守与履行更多的不都是在不自觉中完成的么?
勿庸赘述,权利和义务应该达到横平才能使得被规范主体的行为受到真正的有效合理的调整。所以道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横平性也就成了值得注意的问题。对于明星而言,其享有更为广阔的道德权利,理所应当的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当明星的行为超出了普遍的道德道德准则,那么他或她就应当承担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道德谴责。至于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倡导的还明星于普通人的道德地位的呼声,显然是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很久以前,西方一位哲人就这样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当明星第一次踏进道德的河流时,他只是一个普通人,当这个普通人第二次以明星的名义踏进这条河流的时候,他脚下的道德之水已经发生了些须变化。
论述明星的道德权利义务问题,并非有意仇视明星。实则社会发展一日千里,人的意识也是"觉今是而昨非"的不断变化着。我们道德观念因此受到了多多少少的撼动。尤其当明星们带头去撼动它们时,民众中有一部分人便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有一部分人改变了自己的道德的坐标。诚然道德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任何所谓的发展偏离了根本的正确价值趋向便无所谓发展了。类似郭敬明的道德事件发生的时候,明星不应当仅仅认为“好玩”,而遵守道德的民众也不必要严守沉默。(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