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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般无奈之下,杨吉辉只好求助媒体。
11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和杨吉辉等人一起来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分管此项工作的朱治中副局长说:“当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小院镇建管所工作人员发的,他们收的钱,应该找他们。况且,建管所的人、财、物都是镇上管,建设局管不到。”
杨吉辉问:“这个证是建设局发的,盖的公章也是你们的,你们应该有责任。”朱治中说,“当时都是把证统一盖好公章委托建管所发的,建设局没有责任。如果建设局发证发错了,我们出个文件注销了就是。”
朱治中还谈了几点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由杨吉辉他们直接找到当时收钱和发证的当事人,让他们找出
当年的原始档案。有了档案后,由建设局与房管局协调,把证换过来;二是建设局依法注销原来的房产证,由建房人重新补办相关建设手续,不过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考虑到此事的特殊性,处罚可以少一点。补办了相关的手续后,建设局就可以协调房管局,重新给他们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朱治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杨吉辉等人表示不能接受:“建管所原来的经办人有的已退休,有的已调走,我们根本找不到人。发证机关是当时的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在的雁江区建设局应该为此负责,要找这些人也应由建设局去找。另外,关于补办手续接受处罚更不能接受,建房人没有一点过错,凭啥子要承担责任还要接受处罚?”
律师:发证机关应承担责任并纠错针对杨吉辉等8户居民的遭遇,律师张杰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应对此事负责并纠错。
张杰的依据是:《城市房地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因此,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地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到资阳市雁江区,对于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及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是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主管部门,即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其下属的业务部门小院镇建管所,是以雁江区建设局的名义对城镇私有房屋的权属依法进行登记的,其行政主体为建设局,法律责任也应由建设局承担。雁江区建设局领导让杨吉辉找建管所当时发证的人员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错误的。
张杰认为,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为小燕等8户居民原来的颁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小燕等8户居民有权要求雁江区建设局撤销原错误颁证行为,重新依法颁证。(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