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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1月5日电:因施工造成破坏、单位或个人占压暖气设施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供热系统的运作和安全。今冬供热期临近,天津市供热办提醒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市民发现这类现象,可向市及各区供热办进行举报和反映。
占压供热设施,特别是一些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建在供热管道之上,由于占压物重力作用,极易造成管道破裂等恶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市供热办表示,《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禁止的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包括: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2.利用供热管理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3.排放腐蚀性液体; 4.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5.爆破作业;
6.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发现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记者张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