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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姝雅通讯员徐德利)为母亲投了一份人身保险,三个月后母亲去世,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并要解除合同。日前,经河西法院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
今年1月20日,小张为母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而自己是母亲身故保险受益人。3月29日,母亲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住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小张母亲被查出患有胃囊癌,且病情已到晚期无法实施治疗。4月25日,小张母亲因病去世。在料理了母亲的丧葬事宜后,小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因其母亲身故保险金80000元,住院费用保险金6375元。结果保险公司在7月10日通知小张要解除保险合同,并告知小张,公司可以退还部分保险费,但是公司不会给小张支付保险金。小张觉得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就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同时保险合同早已生效,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张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遵照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80000元、住院费用6375元。
河西法院在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持了调解,最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将近3个月的反复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于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保险金70000元。同时,原告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河西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法院提示,被告如果未按照本调解指定期间付款,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