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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马先生借给大学同学2万多元钱,但同学陈先生过了约定的期限却一直未还。5日记者获悉,在这起借款官司中,海淀法院以马先生发给陈先生的一条短信作为证据,判决陈先生还钱。
2007年3月到6月,陈先生向马先生借款共2.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一直未偿还借款。今年2月,马先生起诉至法院。
陈先生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马先生提交了于2008年12月7日发给陈先生的短信。短信内容为:“陈**,你借钱已快到两年,如目前无法还,请再写晚还一年的借条,当时你借钱很急,你个人钱定期取不出,你以个人名义担保,而那时我虽为难,但相信你,你写借条就借给你,现在咱们办一下手续,请回话。”陈先生认可手机号码是自己的,但否认收到过短信,也没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马先生提供的短信证据,可以证明其曾经向陈先生催要借款,因此判决陈先生应偿还2.3万元借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