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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塘沽有两套住房,分别位于塘沽外滩公园附近的悦海园小区和工农村附近的贻正嘉合小区。眼下到了供热季节,各供热公司开始各种形式的催费活动。张女士就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两张截然不同的催款通知。一张催款单告知为“供热季来临,请业主于12月31日前交齐费用,逾期将产生滞纳金。”而另一张则为“限5日之内,凭此通知缴纳采暖费用。塘沽永利供热公司”。同是供热缴费,为什么两张催缴通知期限却不一样呢?
对此,记者致电塘沽永利供热公司。工作人员对“5日缴费期限”解释为“对这批用户费用催得紧。”对此,张女士认为,为了防止产生滞纳金,她放下手头其他工作匆忙去缴费,供热公司的催款行为给她造成不必要的烦恼。
红杉律师事务所张福玲律师表示,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规定,12月31日才是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即使供热单位更改缴费时间也应该与用户约定。供热单位应该对用热户履行告知义务,对费用缴纳期限应提前告知,因此,供热公司“贴条催款”属于正常的督促行为。“但限5日内缴费的通知,存在误导作用。”张律师表示,永利供热公司在距离缴费期限还有1个月零20天之遥便提前“限期缴费”,虽不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但容易对用户产生误导作用,因此该做法不可取。(记者吴戈实习生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