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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东南商报》报道,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但是单纯地从道德角度出发去制定法律法规,显然这是值得探讨的。在“小三”侵权入罪的问题上,我们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法律的要归法律,道德的要归道德。道德层面,就不再进行讨论了。回归到法律层面来看,“小三”入罪并不具备法律的基础。如果将婚姻看成是契约关系的话,夫妻双方相当于合同的双方,那么“小三”就肯定是第三方。婚姻出现问题,那么就是契约合同出现了问题,这个责任只能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来承担,而不是第三者。笔者以为,加大对婚姻过错方的法律惩罚力度,反而是题中要义,更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管理好合同的双方,比去追究他人的过错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因此,在笔者看来,法学专家们的建议是将法律与道德混淆了,违背了契约精神。笔者同意相关评论的说法: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沈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