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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调整城乡特困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将加大对困难居民的保障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符合四种情况将可享受城乡特困救助。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据介绍,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并符合下列一种情况的可享受特困救助:(一)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四)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符合特困救助条件和范围的家庭,由户主凭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在核查收入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时间及要求进行审批。批准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特困救助证”。特困救助金按月或按季实行社会化发放。
以天津城市居民为例,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根据政策,即其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450元但低于585元的,如果符合本市四种情况经审批可享受特困救助的,每户每月即可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即135元。 (记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