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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困难居民的保障力度,使更多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天津市重新调整城乡特困救助政策。同时,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天津市还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力度。这两个救助办法都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时救助专 解燃眉之急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对象:月人均收入不足城乡低保标准200%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仍然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及各项社会帮扶之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先给予三个月的临时救助,同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非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具体救助标准:各区县要根据临时救助制度非定期、非定量的特征,结合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掌握。
特困救助 针对“中间人群”这是天津市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并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享受特困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具体救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