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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一名来天津打工的河南小伙儿见同事发生争执,好心上前劝架,不想反被一刀捅成重伤。三年后肇事人落网,小伙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因时日已久,其到医院治疗的费用票据和病历本均找不到,尽管住院事实客观存在,但法院仍难以支持其对医疗费的赔偿请求。
河南小伙儿马宝乐2007年来到本市一家企业打工。同年10月中旬一天清晨,马宝乐正在员工宿舍外刷牙,听见隔壁工友刘强和黄亮因工作问题发生激烈争吵。马宝乐是个热心肠,好心进屋劝架。可急红了眼的刘强却误会马宝乐是来“拉偏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就朝其腹部捅去。
事发后,刘强畏罪潜逃。马宝乐经法医鉴定,腹部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2010年7月,刘强被山东省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至本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强提起公诉。马宝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刘强主张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共76500余元。
然而,由于时日已久,马宝乐将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和病历本等凭证全部丢失,无法举证。滨海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了马宝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马宝乐主张的误工、护理、营养、陪护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8320元予以认可。但在医疗费上,法院认为,虽然马宝乐住院治疗事实客观存在,但就医疗费数额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难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处刘强有期徒刑5年,赔偿马宝乐8320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看病留凭证 索赔才能赢据击水律师事务所赵天竺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出具相关凭证,故法院不能对医疗费数额予以认定。建议有类似经历的人,必须保存好相关凭证,索赔时才能胜诉。(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