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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第一案”再审一“漏犯”。
天津北方网讯 逃亡两年后落网的郭志祥被武威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1月12日,曾被列为2008年我省(甘肃)“涉爆一号案”的主犯郭志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志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潜逃两年终落网
据了解,郭志祥系河北省唐县石门乡蟒拦村村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8年1月31日经凉州区检察院批捕,案发后潜逃,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今年6月2日,郭志祥被河北保定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郭志祥让张师诲(已判刑)帮助其购买雷管。2007年12月,张师诲与王长辉(已判刑)到凉州区大沙沟煤矿踩点,预谋盗窃该煤矿雷管库内存放的雷管。2007年12月31日晚,王长辉到赵长龙(已判刑)家中商议盗窃雷管事宜,次日11时许,王长辉携带作案工具伙同赵长龙到大沙沟煤矿雷管库将三箱共计22500枚火雷管盗走。2008年1月2日,张师诲将22500枚火雷管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郭进才(已判刑)和郭志祥。二郭将火雷管拉至河北省唐县后卖给他人,从中牟利。2008年11月14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长辉、赵长龙、张师诲、郭进才作出裁决,一审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张师诲无期徒刑,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郭进才有期徒刑15年。
当庭领刑15年
庭审中,郭志祥对起诉书指控其与亲弟弟郭进才从张师诲处买卖22500枚火雷管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郭进才是出资人并决定买卖雷管,他只是帮助联系。郭志祥的辩护人认为,郭志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国家公诉人认为,郭志祥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犯罪情节严重,郭志祥在共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积极联系交易线索,实施买卖行为并从中牟利,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最后陈述阶段,郭志祥痛哭流涕,称潜逃阶段每天惊恐不安,食不甘味,度日如年。
武威中院一审认为,辩护人对郭志祥“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对郭志祥判处有期徒刑15年。(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张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