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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赵作海案已尘埃落定,由此引发的法制改革正在进行。
天津北方网讯 近日,(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被指刑讯逼供取来的证据,经法庭通知,讯问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对取得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信。
确立“毒树之果”原则
从一棵有毒的树上摘下的果实,也是有毒的,更不能食用。这,就是备受业界推崇的“毒树之果”原则。
他的意思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
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确立“毒树之果”原则,致使出现了佘祥林、赵作海这样只能靠“死人复活”来证明清白的冤假错案,以及看守所里发生了“躲猫猫死”、“睡觉死”、“喝水死”、“摔跤死”、“纸币开手铐鞋带自缢死”等千奇百怪死法的案件。
省高院出台的新规,实际上明确了“毒树之果”原则,将会对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起到巨大作用。
新规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庭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