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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从即日起至12月中旬,江西将对《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据悉,这是该省首次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11月15日《法制日报》)。
立法后评估既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有利于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江西省这次对《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旨在进一步完善公益林管理制度,提高立法技能和水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立法后评估不光要成为一项立法制度,还要实现其常态化。
立法后评估又称立法效果评估,就是在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其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官方有种通俗的说法叫“立法回头看”。立法后评估要求立法机关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早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对立法后评估作出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随后2008年,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又将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纳入其中,明确要求:“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尽管有了这些硬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立法过程中,立法后评估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以往的立法评估多在立法前和立法中,集中于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阶段,而一旦立法工作完成,评估也就不再进行,对法律实施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目标很少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实际上,立法过程至少应当包含其出台之后的再评估。法律制度建设本身不可避免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现代立法本身却又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何使两者高效结合,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而后评估便可谓是一条解决此问题的可行之路。
总的来说,推行立法后评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及时发现法律规范中的漏洞,并予以修正。这也是后评估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这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同时为新项目的确定提供参考。
二是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提高执法水平。虽然把它叫做“立法后评估”,但是其实这项工作必须与执法工作紧密相结合。后评估不仅能够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更能够有效地发现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修正。
三是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通过有效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实际问题开展研究。这样就有利于开展立项前的调研,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
总之,立法后评估是不同于立法监督和执法检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提出和建立将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期待“立法后评估”能实现常态化,成为我国立法工作园地中的一朵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