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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通过竞买购得一套拍卖的房产,准备装修时才发现此房内有人居住,为此起诉居住人腾房并赔偿其租房损失。居住人却“喊冤”称,自己是从原房主处购得该房的,但对方一直拒绝过户,所以不同意腾房。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房主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一审判令被告腾出诉争房屋。
今年4月28日,市民董某在拍卖行通过竞买,购买了位于本市河西区的一套面积为159平方米的房产,并于8月17日从房管局取得了产权证。据董某称,他在准备装修时才发现该房内竟有人居住,于是要求居住人李某立即腾出该房,李某却不予理睬。而此时,董某为了购买该房已将原住房卖掉,没有其他住处,只好在外租房,其间支付租金2.4万元。董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将上述房屋腾空并赔偿董某租金损失。针对诉争房的归属问题,被告李某提出,她是在2004年从原房主周某处买的这套房,当时是以房抵债,但周某一直拒绝办理过户,2008年李某还为此将周某告上了法庭。直到今年6月,李某才知诉争房已被法院拍卖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李某曾于2008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的所有权,但最终其诉求被驳回。本案审理期间,董某提供了一套坐落于本市北辰区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为李某的腾房条件。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取得诉争房所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自取得诉争房所有权后即对诉争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被告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其占住诉争房屋无合法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出诉争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腾出诉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迁至原告提供的位于北辰区的一居室单元房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