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本市适当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
自12月31日起,调整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元、0.69元、0.58元和0.74元;调整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元;调整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元和0.49元。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76元;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91元;将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63元。
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2元调整为0.4元;循环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02元调整为0.04元。 (记者王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