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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境殷实的张某与女友李某结婚后,夫妻二人约定共同财产归属于张某一人名下。婚后,张某因为私人原因向朋友王某借款20万元,直到后来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要求张某和李某偿还所欠债务。
旧法: 婚后债务夫妻共担“之前,由于法律本身的欠缺与不足,无法对类似问题进行有效规避。”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孙申朝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论夫妻双方谁欠下债务,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一来,虽然妻子李某名下根本不存在二人共同财产,但离婚时仍要为丈夫承担债务。
新规:
未共同使用谁借债谁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此规定可解读为,“丈夫张某所欠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否则必须由他个人承担还债责任。”孙申朝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将为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提供明确的司法保障,从而规避夫妻一方逃避债务的风险,具有颠覆性意义。(记者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