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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1月18日电: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要求,天津市将于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合规机构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天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问答:
融资担保市场发展快 存在需规范整顿的问题自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担保业务以来,融资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数量较多,有加速发展的趋势。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融资担保市场发展快,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整顿的问题,一是资金规模偏小,融资担保能力偏弱,很难与商业银行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二是高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三是有些机构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上不规范,以担保为名从事非融资性担保的其他业务;四是有个别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五是少部分经营不善的机构已经多年未开展业务,实际属于名存实亡的企业。今年3月8日,银监会等七部门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同时部署在全国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11个部门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 为保障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天津市建立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规范整顿工作中的问题,协调处置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等11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明年3月31日前天津将完成规范整顿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自8月1日开始此项工作,12月底完成机构备案登记,按七部委令规定,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担保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到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对审查存在问题的担保机构,市金融办将下达规范整顿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合规担保机构和经验收合格的担保机构将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施属地监管和许可证管理。未备案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到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明年3月31日后未取得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将受到限制。
担保机构如何办理规范整顿备案申请?担保机构可登录市金融办网站www.tjjr.gov.cn,在通知公告栏查找“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下载附件内容,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相关规定 经核准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涵盖了银行金融机构所有授信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跨区域经营,但要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要经过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000万元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 在天津设立和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