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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1月19日电:天津市正式进入今冬供热期数日来,不断有市民反映暖气尚未热起来的问题,并咨询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记者为此走访了市供热办公室,请有关负责人做了如下解答。
根据重新颁布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能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供热单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用。(记者卞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