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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郑先生:我所在的单位不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请问这种特殊工时制度有什么具体规定?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据介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