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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京华时报》11月19日)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由此可以看出,近七成的职务犯罪分子,尽管被判处有罪,却免予牢狱之苦,谓之“逍遥法内”。
我们期待最高检的《规定》得偿所愿。然而,我们又不得不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泛滥,原因众多,检察院的监督失之孱弱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职务犯罪被判“缓免刑”过多过滥,最直接的责任主体,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院。若不是法院总是倾向于在量刑上对职务犯罪分子“善加优待”,一手制造了“司法特权主义”横行,检察院何须兴师动众地厉行纠偏?
法官何以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如此大面积地实行“量化宽松”而不惧怕自己也堕入职务犯罪的泥淖呢?主要原因,既不在于职务犯罪者的能量,也不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广大,而是在于刑法上有致命的漏洞,为缓免刑创造了优渥的法律土壤。综合刑法有关条款,适用缓免刑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三,不属于累犯。而这三项条件,就其本身而言,都没太大问题,但却在事实上成为了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法律肇因。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的起刑点一直偏低,在职务犯罪中占了半壁江山的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不过区区5000元,这就符合了上述刑法中适用缓免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几乎任何一个职务犯罪分子都能符合,很简单,因为他已经被免职,不可能“再危害社会”;同样由于这个原因,他也不可能再成为“累犯”。可见刑法上的缓免刑条款,几乎是给职务犯罪分子准备的“胜利大逃亡”的大礼包。
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检察院的体外监督无疑是重要环节,但更重要的显然是弥合刑法上的漏洞,收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界,最终使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失去法律土壤,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张若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