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下月起在华外企将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18日,新华社发文呼吁外企不要对中国引资政策调整表示抱怨,建议积极适应环境变化。
所谓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在征地、税收减免、进出口权和换汇、注册资本认缴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终结外企超国民待遇其实是怎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问题,问题的核心就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体现效率,政府维护公平。因此,超国民待遇的终结不只指向国内外市场主体应当要公平竞争,更指向各级政府能不能转型,由此过渡到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现在回过头来看,以前给予外企更多优惠,是因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国际经验表明,一些国家在经济体制不成熟阶段对于外资都有优惠政策,内外资有别,置于当时时代背景,或可算是一种国际惯例。但现在来看,其实质仍是内外资同时享受了有缺陷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服务。从“来者不拒”转向“有所选择”,基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但总体服务环境成熟到什么程度,内外资平等共享国民待遇,意味着内外资都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体系下的主体,还是都成为政府服务不完善的管理对象,取决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里的功能。
目前,客观通行的表述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基本”代表一种评价和定性,但不意味着已经终止。不可终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我们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仍需正视。
WTO的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不能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要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某种程度上说,“成员”其实就是政府。内外资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应是继续对应着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的环境,不应是仍然面临过多管制的环境,而是政府和市场能够发挥彼此不能或难以相互替代的功能,实现政府与市场功能的良性互动。(摘自《长江日报》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