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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1月22日电:为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有新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
按照有关规定,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后延缴费。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清退趸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记者狄慧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