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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杨小姐与好友到塘沽学校大街上的便宜坊吃饭,进门前在外面的超市里买了几瓶饮料。可是一进饭店的大门,服务员便告诉杨小姐,并指着饭店墙壁上的一张印着“自带酒水、不开发票”的告示牌说,“这是规定。”杨小姐当时表示不解,吃饭就得给发票,跟自带酒水有什么关系?用餐结束后,杨小姐要求饭店给她开发票,但饭店一方执意不开,杨小姐只好放弃了开发票的要求。
记者调查: 类似店规已成潜规则记者走访中发现,新区很多家饭店都有类似的“店规”。塘沽河北路一家火锅店值班经理表示,销售酒水的收入是饭店利润的一大部分,对于市民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受饭店欢迎的,所以某些饭店就利用不开发票的方法来冲抵其销售酒水的损失,这也成了很多饭店谋利的潜规则。
相关部门: 商家没有任何理由拒开发票塘沽消协工作人员表示,餐饮业“自带酒水不开发票”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法》第24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应属无效的店堂告示。即使这些酒楼事先明示,仍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
地税部门提醒,发票是消费者维护个人合法权利最具法律效力的单据,经营者给顾客开发票是义务,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自带酒水”、“使用代金券”、“没有发票”等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饭店拒开发票的理由。如果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地税局反映,税务部门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记者张文弟实习生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