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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清理积案工作,在此基础上,及时制定三项措施,有效巩固工作成果,坚决杜绝出现“前清后积”现象。
该院制定的三项措施包括:一是严格控制程序终结案件。把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能实际执结的案件,均列入执行积案的范围。程序终结案件中,凡是有财产的案件,即使程序终结,也列入积案范畴;对于没有财产的案件,在做到穷尽调查手段、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制裁措施的前提下,力争实体终结。对于确实无法实体终结的案件,严格限制程序终结,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执行积案的产生。二是加大力度清理现有积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已做程序终结的案件,只要有财产没有处理,或者没有穷尽执行措施的,一律列入清理范围,按年度逐步清理。此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一年以上未结的执行积案由年初的152件减少到目前的90余件,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三是加强工作协作。加强与基层法院的协作,定期召开执行形势分析会,认真研究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并确定执行措施,对交叉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在一个法院进行执行的办法解决;对需要其他法院协助的,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攻坚克难。同时在本院内部,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与立案、审判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立案、审判的同时兼顾执行,使执行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审判思路,确保裁判结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