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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副巡视员陈金明
中共中央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框架下,全面吸收了近年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深入总结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经验,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体现了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一贯重视。本人通过参加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和个人业余时间自学,加深了对新《廉政准则》的理解,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一、加深了对《廉政准则》主要内容、基本要求的理解。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不仅规定了“5个必须”、“8个禁止”、“52个不准”,还具体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如何惩处”;不仅提出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还明确了对出现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如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且指明了谁来加强对《廉政准则》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总之,新《廉政准则》充分吸收了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的最新成果,涵盖范围更广,规范的条目更细,处罚的力度更大,尤其突出了针对性、实践性,强化了指导性、可操作性,避免了过去制度、规定的原则、空洞,特别是对监督主体、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责任追究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提出了“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标志着我们党已经或正在实现从运动整党治党模式向制度管党治党模式的转变,是对以往廉政建设制度、机制的继承和创新发展。
二、提高了对《廉政准则》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面临重大调整。物质、金钱、美色的诱惑更加突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抬头,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因素不断滋长。如何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执政为民、廉洁从政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严峻课题。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又一重要步骤,是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增强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坚定性。
新《廉政准则》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自己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分管政策法规研究和司法鉴定工作的领导,深感责任重大。为此,一要深入学习。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同时,要把学习《廉政准则》同学习党中央、天津市委近年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结合起来,弄清“哪些应该做”、“哪些不该做”,克服“不管物、不管钱,廉政建设与已无关”的模糊观念,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政准则》问题上,不仅人人平等,而且人人有责,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筑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要管好自己。“打铁先得自身硬”,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方面,要横不攀竖不比,老老实实正自己,始终坚持从我做起,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他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好,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和良好形象为人表率。三要带好队伍。领导干部肩上有千斤重担,身后有千军万马,由于自身的职位和影响力,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上负有更重要的责任,不仅自己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分管系统和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履行好对部属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特别要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人、重点时机、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见于未萌,禁于未发”,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以实际行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高起步、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