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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1月22日电:为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近日,由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司法局起草的《大港户籍刑释解教人员首站救助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获通过并联合行文印发辖区各有关部门执行,此举标志着大港刑释解教人员首站救助制度正式确立。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归回社会第1个月,可以享受首月财政专款救助。具体条件是:自身无能力解决食宿、无家可归或无亲友可投,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被判刑或劳教前已被残联部门确认为残疾人的;经村居委员会申报,被民政部门确认符合孤、寡、老、重病等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暂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中出现重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经民政、残联部门确认基本符合一般性救助的其他情形的。救助程序和标准是:符合首站救助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局、残联和司法局的审批确认,可获得1000元和800元不等的首站救助金。
《办法》还规定,首站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为首站救助提供经费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适时提高救助标准,追加预算。民政、残联、镇街根据实际需要,筹集设立专项备用救助金,视情况在首站救助财政专项资金外实行临时性补贴。
《办法》对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部门、镇街综治办、司法所以及村居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反馈首站救助金的使用和救助效果,对符合首站救助条件的,做到凡需必救。《办法》同时规定本地籍社区矫正人员救助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大港创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建立首站救助制度,为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了保障,对进一步巩固监所教育改造成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记者苏文龙通讯员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