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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频道刚过而立之年即被查出患上胃癌,徐超不但花光所有积蓄,妻子也弃他而去。为筹集治疗费用,他擅自变卖了婚后取得的房产。妻子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方请求。
徐超、梁红夫妇2005年结婚后在塘沽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产权登记人为徐超。2008年,徐超被查出患上胃癌,为治病几乎花光家中所有积蓄。夫妻俩产生矛盾,感情濒临破裂。2009年6月,梁红起诉离婚未果后离家居住。
今年春节前夕,徐超为筹集治病钱款,经房产中介与买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及钱款交付手续。梁红获知丈夫卖房一事后,将徐超和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梁红认为,产权登记人虽为徐超,但实为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徐超擅自处分违反法律;且涉案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存在恶意买卖事实。徐超辩称,其身患重病花费大量金钱,且没有经济来源。梁红一直离家在外,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助义务。他因无力承担房屋贷款及巨额治疗费才出售转让,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房屋买卖应属有效。张先生则认为,产权证登记人为徐超。其婚姻状况及房屋是否还有隐性共有人,不属于购买人核实范围,所买房屋属于善意取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梁红属该房屋隐性共有人。但徐超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故张先生有理由相信徐超系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以及去核实房主婚姻状况。因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同时认为,徐超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梁红可依法另行起诉,对出卖房屋所得收入进行分割。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梁红诉请。(完)(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