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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河北省滦南县一渔船在天津海域遭一外轮碰撞,不仅有人员受伤,且损坏严重,各项损失达人民币150余万元。天津海事法院仅用9小时就高效审结了这起诉前扣押船舶案件。
12月6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庭收到来自滦南县一当事人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该当事人所属渔船在天津海域被一艘外轮碰撞,不仅有人员受伤,且各项损失达人民币150余万元,经双方反复交涉,仍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申请人提出了诉前扣船的申请。天津海事法院接到申请的同时,获悉该外轮已定于当日11时离开天津港。
立案庭法官打破常规,一面起草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一面审查立案材料,终于在10时前将法律文书送达扣押船舶的协助执行机关天津海事局。相关工作完成后,离开船时间只有十多分钟。此时从码头登轮的条件已经不具备,就在办案人员正在商量采取什么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被申请人的船舶所有人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急切想了解扣押船舶的原因和解除扣押的条件。办案人员详细说明情况,被申请人当即表示按照裁定的内容向法院提供足额的信誉担保,将很快把担保函传真到法院,并同时将正本担保函邮寄过来,希望收到传真后尽快解除对船舶的扣押。但是,承办人员向其告知法院必须在收到正本担保函的前提下才能解除船舶扣押,可担保人在外地,不可能把正本担保函在短时间内送到。被申请人得到这样的答复后显得十分焦躁和激动。承办法官一边平复被申请人的情绪,一边建议能否由地处天津的担保人来出具担保。当天下班前,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函终于传真到了法院,合议庭认真、仔细、快速地对担保函进行了审查并接受。随后,立案庭专门安排人员加班,等候正本担保函,并着手制作解除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正本担保函一到,一刻也没有耽误,办案人员立即向海事局送达了解除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于船舶在天津港因扣押而滞留仅仅6小时,所以,该外轮一些出港手续不必重新办理,即可起锚开航。(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文运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