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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12月14日电(记者庞革平、谢建伟)今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日记门”事件当事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峰利用职务便利,于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69.5万元及商品房一套,该房陈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峰受贿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今年年初的“日记门”事件中,当事人韩峰在日记中记录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不正当经济往来引起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